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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密集場所可疑情況的處置:
可疑情況,是指一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等各種跡象。可疑人員,是指在人員密集場所中可能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可疑物品,是指在人員密集場所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物毀損等危害后果的危險物品。
(一)人員密集場所可疑情況的識別 識別人員密集場所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主要是通過保安員的觀察識別和使用專用儀器探測以及查問法、接受群眾舉報等四種方法。
1.觀察識別法 觀察識別法即保安員運用自身的視覺、聽覺、嗅覺、觸覺等感知器官,對現場人員及事物進行識別和初步判定,從而發現可疑人員、可疑物品。 對現場人員的觀察,應當堅持“三看”:
(1)看神態(色〕。可疑對象往往精神緊張、東張西望、神色不安、眼神惶恐、用眼神傳遞信息、神態異常、心神不安、目光呆滯、反應遲鈍、左顧右盼、探頭探腦等。
(2)看言行。可疑的人員一般語言粗俗、心氣強硬、使用暗語忌語或離意不明的言語交流、行為局促、動作反常、單獨溜達、匆忙進出、回避保安或者關注保安行蹤、隱藏在角落陰暗處、行為詭秘、鬼鬼祟祟、蹬手攝腳、用手勢交流信息、突然吞噬異物、用衣服掩蓋行為動作或故意改變外貌特征等等。
(3)看衣著。有的可疑人員衣著違反常規,上裝與褲子新舊反差大,顏色不協調,大小不配套或者衣服不合體、與季節、氣候、天氣不相符等等。對現場物品的觀察,主要是應該注意發現那些隨身攜帶的物品與身份、氣質或者衣著不相宜、不匹配,或者有偽裝、有破損、有異味、有響聲,或者見到保安員就悄悄地轉移、隱藏、棄置的物品,特別是人員密集場所規定的禁止帶人的物品和無人認領的箱包、花籃、紙盒、包裹等物品。
2.儀器探測法 儀器探測法即保安員利用保安儀器、設備,通過對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物品的探測來發現可疑情況。常用的保安探測儀器有固定式、便攜式和金屬探測儀, 以及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氣體探測儀等。
3.查問識別法 查問識別法即保安員對于通過直接觀察和儀器探側仍然不確定的可疑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盤查、詢問的識別方法。保安員通過進一步的查問,判斷對方是否可疑。
4.接受舉報法 接受舉報法即保安員在人員密集場所執勤過程中,認真聽取群眾對各種可疑情況的報告,做好相關情況記錄,以便正確予以處置。
(二)人員密集場所可挺情況的處理
1.對可疑人員的處理, 上海保安公司的保安員發現可疑對象,應當通過盤問和必要的物品檢查等方法,對疑點進行判斷。對于不能排除疑點的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證據的可疑者,應當立即報告人員密集場所保安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處理。盤查的方法及注意事項,與保安區域巡邏中對可疑人員的盤查相同。
2.對可疑物品的處理, 可疑人員隨身攜帶的可疑物品,隨同可疑人員一并交給公安機關或者人員密集場所保安部門處理。對于現場內發現的無主可疑物品,應當保持警惕,立即報告,讓人員密集場所保衛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派人前來處理,保安員不要輕易拿取、移動或者打開,以防受害。
二、人員密集場所隔離區的設置
隔離區是指通過拉警戒線、設隔離帶、保安員定點站位等方式將保安服務對象與周邊隔離開來而形成的一個相對安全區城。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置隔離區的目的,是為了場所人員的合理有序流動,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隔離區的設置有兩種情形:一是事先劃定,二是活動中設置。
1.事先劃定的偏離區 在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活動之前,根據保安服務方案和場所活動的實際安全需要,事先采用劃線法、人堵法或利用汽車、專用設施等進行隔離,形成一個或若干個隔離區,以便合理有效地控制進人場所的人流,做到安全有序。
2.活動中設置的隔離區 在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的活動過程中,一旦出現秩序混亂、人員擁擠等情況,保安員要有針對性地采用穿插、包圍、單向隔離等方法,形成相對安全的隔離區, 以控制人群,恢復秩序,避免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三、擾亂人員密集場所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置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在人員密集場所較為多見的是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和尋釁滋事、起哄鬧事甚至是哄搶事件。保安員一旦發現此類事件,必須立即采取行動,加以制止、控制。否則,事態很容易蔓延擴大,導致場所內秩序混亂,后果難以設想。
1.對爭吵糾紛的處理,人員密集場所往來人員因為各種矛盾引發的爭吵糾紛時有發生,保安員必須及時予以調解處置。爭吵雙方惡語相向、互不退讓,容易引起眾人現場圍觀,影響公共秩序。保安員應當曉之以利害關系,勸說、隔離雙方當事人,疏散圍觀人員。 勸說無效時,要及時將當事人帶離現場,移交給場所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
2.對打架斗毆事件的處理,打架一般是由雙方糾紛引起的。如果不能及時制止,雙方的親友可能參與其中,發展成為打群架甚至斗毆。因此,保安員應當機智、果斷地進行勸阻,迅速把雙方隔離開來,及時疏導圍觀群眾,弱化現場的緊張氣氛,防止圍觀群眾參與打架斗毆,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避免事態擴大。如果參與打架斗毆的人多,現場保安力量不足,應當及時請求支援。
3.對流氓滋事事件的處理, 流氓滋事,是指無事生非、制造爭端、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蓄愈挑釁,橫行霸道,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任意行兇、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侮辱他人,任意占用、損毀、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等。 如果人員密集場所發生流氓滋事事件,保安員應當迅速設法將當事人雙方脫離接觸,對流氓滋事的不法分子進行控制,不讓其繼續胡作非為或逃跑。如果無法對其實施控制的,應當口頭發出嚴正警告,制止其不法行為,并注意流氓滋事者的體貌特征,監視其動向,以便報警。特別是在流氓滋事者散布流言蜚語、造謠惑眾的情況下,保安員應當立即撥打“110",并在現場揭露其謊言,告誡群眾不要上當受騙。同時,疏導圍觀群眾盡快離去,以免引起現場秩序混亂,造成其他危害。 對于已經形成后果的流氓滋事,保安員在報警之后,應當注意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為公安人員調查取證提供方便。現場如有人員受傷,保安員應當立即給予救助。
4.對起哄鬧事行為的處理,在舉行大型文體活動的時候,少數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的觀眾,因對演員、運動員、裁判員的表現不滿意,便會用吹口哨、喝倒彩、大聲呼叫等方法起哄鬧事,甚至向場所內投擲物品,擾亂場所的公共秩序。對此,保安員應該當機立斷,快速到達鬧事者附近,發出口頭警告,嚴肅予以制止。如果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應當通過擴音設備進行法制宣傳和勸告,及時設置隔離區,首先將鬧事者周圍的群眾疏散,防止周圍的人與起哄鬧事者發生互動,導致更大混亂。對于為首肇事者,應當將其制服,強行帶離現場,送交公安機關處罰。